陈某某1诉李某某财产损害赔偿案 恶意诉讼;侵权责任;赔偿责任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3)中二法民一初字第289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杨靖华

梁春燕

高嘉敏

代理律师:

张志升

法官解说
恶意诉讼是以他人受到损害为目的,无事实根据和正当理由,恶意提起民事诉讼,致使对方在诉讼中遭受损失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行为,其与滥用诉权、虚假诉讼和恶意告发等行为相互区别。虽然2002年《中国民法典:侵权行为法编草案建议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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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3)中二法民一初字第289号判决书。
2、案由:财产损害赔偿。
3、诉讼双方
原告:陈某某1。
委托代理人:张志升,广东广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合议庭成员:审判长:杨靖华;代理审判员:梁春燕、高嘉敏。
6、审结时间:2013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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