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部
(一)判决书字号: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3)丰民初第3927号判决书。
(三)诉讼双方
原告:上海银屏影视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金都路4299号D幢1159号。
法定代表人申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墨帅,北京市自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深圳市迅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二路深圳软件园11号楼7、8层。
法定代表人邹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某,男,汉族,1985年8月24日出生,深圳市迅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职员,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委托代理人何某,女,汉族,1982年3月29日出生,深圳市迅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职员,住深圳市迅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宿舍。
被告北京天工联合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三环中路70号D-2208。
法定代表人张某,总经理。
(五)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炎;审判员:康运;代理审判员:叶晓。
(六)审结时间:
审结时间:2013年10月16日。
二、诉辩主张
(一)原告诉称
原告上海银屏影视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屏公司)诉称:2011年4月,我公司和云南民族电影制片厂联合摄制了影片《今年一定要嫁出去》。2011年5月16日,云南民族电影制片厂授权我公司拥有该影片的合法发行权,包括电影播放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且为专有使用权,授权期限至版权保护期终止为止,我公司可自行行使所获得权利或将所获得权利许可第三方使用,所得全部收益归我公司所有。2011年8月15日,该影片获得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影管理局颁发的《电影片公映许可证》。2011年8月12日获得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影管理局颁发的《电影片(数字)技术合格证》。我公司对该影片拥有合法版权和发行权。
2011年4月17日,我公司与李某签订了《影片委托发行协议》,委托其作为该影片的发行人。后李某声称已为我公司找到乐视网作为授权播放单位,其持编号为2XXXXXX3号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独占专有许可使用协议》到上海要求我公司先盖章,并声称该协议中的甲方(领权方)"北京天工联合影视(乐视网)文化有限公司"是乐视网在北京的分公司。后李某将对方盖好章的该协议送回时,我公司发现甲方(领权方)的盖章为"北京天工联合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其名称与协议中约定的"北京天工联合影视(乐视网)文化有限公司"严重不符。我公司进一步调查发现并不存在"北京天工联合影视(乐视网)文化有限公司"这家单位,而且我公司从乐视网得知,乐视网与天工公司、北京天工联合影视(乐视网)文化有限公司并无任何关系,也未统一签署过该《信息网络传播权独占专有许可使用协议》。
鉴于此,2011年6月24日,我公司与天工公司签订了"关于撤销《信息网络传播权独占专有许可使用协议》和2011年5月3日《授权书》的协议书",撤销了前述协议和授权书,并约定凡此前天工公司与其他任何单位签署的相关合同均无效。天工公司无权再对我公司涉案影片实施商业发行行为。
后我公司发现,迅雷公司在网上长时间播放了涉案影片,播放时间是在我公司撤销与天工公司的许可使用协议和委托书之后,也是在我公司告知上述撤销事实之后而实施的行为。
天工公司和李某采取欺骗手段与我公司签订许可使用协议,在该协议和授权书撤销后也未及时有效地阻止他人对该影片的不当使用,且背着我公司与迅雷公司签署《影视合作协议书》,导致影片违法播放,应当赔偿我公司因其侵权行为而造成的经济损失。迅雷公司在对该影片进行网络播放的过程中,未尽到严格的审查义务,也未就该影片的版权人即我公司进行核实,在未得到我公司真实合法授权的情况下,长期播放该影片,已构成侵犯,应当对我公司的损失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迅雷公司赔偿经济损失400 000元及合理费用18 043元(律师费12 000元、公证费1166元、交通费3395元、住宿费1182元、通讯费300元);二、天工公司对上述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迅雷公司、天工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二)被告辩称
被告深圳市迅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迅雷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如下:1、我公司已于2011年5月18日取得了涉案影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且已支付了相应的合同首付款,所以我公司的播放涉案影片的行为没有侵害银屏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2、我公司已经尽到了合理合法的注意义务,我公司并不知道银屏公司与天工公司已撤销涉案影片的授权协议。
被告北京天工联合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工公司)辩称:我公司与银屏公司就涉案影片签订了授权协议,已经取得了银屏公司的合法授权,所以我公司与迅雷公司就涉案影片签订的授权协议合法有效,故我公司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三、事实和证据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2011年5月16日,云南民族电影制片厂(授权人)向银屏公司(被授权人)出具授权书,授权书内容包括:被授权人拥有影片《今年一定要嫁出去》(以下简称该影片)的合法发行权。现授权被授权人对该影片拥有全球范围的电影播放权(含有线、无线、卫星等免费或收费播放);信息网络传播权(包括并不限于在PC、电视、手机等新技术或者载体的使用)。上述权限为专有使用权,授权期限至版权保护期终止为止。被授权人可自行行使所获得权利或将所获得权利许可第三方使用,所得全部收益归被授权人所有等。2011年8月15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影管理局颁发电审数字[2011]第325号电影片公映许可证,该许可证显示:片名为今年一定要嫁出去,出品单位与摄制单位均为云南民族电影制片厂、银屏公司,发行范围为国内外发行。
2011年4月7日,银屏公司(甲方)与李某(乙方)签订《影片委托发行协议》,协议约定甲方委托乙方宣传发行影片《今年一定要嫁出去》,发行期限自2011年4月7日至2011年12月31日,甲方支付乙方该影片的宣发费用为20万元等内容。
2011年5月3日,天工公司(甲方)与银屏公司(乙方)签订《信息网络传播权独占专有许可使用协议》(协议编号为2XXXXXX3),协议约定:乙方向甲方授权影片《今年一定要嫁出去》之独占专有信息网络传播权,在本协议授权范围内以领权方的名义独立追究盗版者侵权责任的权利,就上述权利向后续各层次第三方进行转授权之权利;独占专有使用并具有转授权即甲方有权许可第三方使用,有权对第三方进行授权(包括独占授权),有权许可并认可后续各层次第三方再行授权,有权授权第三方及后续各权利方以其名义独立追究侵权者的法律责任;授权使用期限为50年(2011年7月16日起到2061年7月15日止);授权使用费为120 000元。该协议抬头"甲方"打印为北京天工联合影视(乐视网)文化有限公司,落款"甲方"打印为北京天工联合影视(乐视网)文化有限公司,落款印章为天工公司公章。同日,银屏公司向天工公司出具授权书,将影片《今年一定要嫁出去》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以独占专有的形式授予天工公司等内容。
2011年5月18日,迅雷公司(甲方)与天工公司(乙方)签订《影视合作协议书》,协议书约定:乙方原享有著作权或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而依据本协议向甲方出售其拥有可转授权的影视内容《今年一定要嫁出去》;乙方依据本协议,向甲方出售其原享有著作权或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影视内容的独家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期限为50年,即2011年6月1日到2061年5月31日;甲方有权审核乙方提供的资信证明、营业执照、资讯来源及银行账户等与正常业务经营相关的资料,乙方需向甲方提供上述资料的复印件;就本协议项下的影视内容,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版权费用为200 000元;其中首款为100 000元等内容。同日,天工公司(授权人)向迅雷公司(被授权人)出具授权书,授权作品为《今年一定要嫁出去》,授权内容为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性质为独家(包括授权人本身不再享有任何授权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等。
2011年6月24日,天工公司(甲方)与银屏公司(乙方)签订《关于撤销<信息网络传播权独占专有许可使用协议>和2011年5月3日<授权书>的协议书》,协议书约定:"鉴于乙方公司法务部合同审查意见,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1、编号为2XXXXXX3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独占专有许可使用协议》因甲方主体名称:北京天工联合影视(乐视网)文化有限公司,和公章(北京天工联合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不符合,为避免今后可能发生的法律纠纷,故双方同意撤消该协议。2、撤消乙方2011年5月3日签发给甲方的《授权书》。3、凡此前甲方与任何单位签署的非《授权书》主体的合同均无效,由签约人自行撤销"等内容。
2012年12月26日,北京市自然律师事务所申请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就影片《今年一定要嫁出去》在网站"迅雷看看"(www.kankan.com)上的播放等情况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就上述证据保全过程制作了(2012)京长安内经证字第25049号公证书。该公证书显示:在浏览器输入"www.baidu.com"并回车;在空白搜索框中输入"迅雷",并点击"百度一下";点击搜索结果中"迅雷看看-中国第一高清影视门户,最新电影和最新电视剧在线观看",进入"迅雷看看"(www.kankan.com);在空白搜索框中输入"今年一定要嫁出去",并点击"搜索",页面显示"[电影]今年一定要嫁出去"等内容;点击立即观看,页面显示"温馨提示";点击"温馨提示",影片《今年一定要嫁出去》进入正常播放,影片截图显示:"公映许可证 电审数字[2011]第325号"、云南民族电影制片厂 上海银屏影视技术有限公司 联合出品"、"摄制单位 云南民族电影制片厂 上海银屏影视技术有限公司"等内容。迅雷公司认可"迅雷看看"网站由其经营,该网站播放了涉案影片。
另查,迅雷公司向天工公司给付10万元合同首款,天工公司收到上述合同首款后,给付银屏公司4万元,给付李某6万元。
再查,银屏公司为本案支出公证费1166元,律师代理费12 000元。银屏公司出具交通费票据复印件、住宿费票据复印件、通讯费票据复印件,欲证明其为本案支出交通费3395元、住宿费1182元、通讯费300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天工公司认可迅雷公司已对涉案影片的著作权授权进行了审查。银屏公司称其与天工公司签订《关于撤销<信息网络传播权独占专有许可使用协议>和2011年5月3日<授权书>的协议书》后,将相关协议内容告知了迅雷公司,迅雷公司对此不予认可。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 电影片公映许可证、云南民族电影制片厂授权书
2. 《影片委托发行协议》、《信息网络传播权独占专有许可使用协议》及授权书、《影视合作协议书》及授权书
3. 《关于撤销<信息网络传播权独占专有许可使用协议>和2011年5月3日<授权书>的协议书》
4. (2012)京长安内经证字第25049号公证书
5. 公证费发票、代理费发票、交通费票据复印件、住宿费票据复印件、通讯费票据复印件
6. 《影视合作协议书》及授权书
四、判案理由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为作者。从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及涉案影片截图可以认定,影片《今年一定要嫁出去》的著作权人为银屏公司和云南民族电影制片厂。云南民族电影制片厂向银屏公司出具授权书,将涉案影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专有使用权授权给银屏公司。上述约定未违反法律规定,应属有效。银屏公司依该授权书享有涉案影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专有使用权和再许可授权,他人如使用作品,应取得银屏公司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本案中,银屏公司将涉案影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以独占专有的形式授权给天工公司,并授权其再授权的权利。后天工公司与迅雷公司签订《影视合作协议书》,将上述权利授权给迅雷公司。但在天工公司与迅雷公司签订《影视合作协议书》后,银屏公司与天工公司签订《关于撤销<信息网络传播权独占专有许可使用协议>和2011年5月3日<授权书>的协议书》,约定"撤销"之前双方签订的授权协议及授权书,"凡此前甲方与任何单位签署的非《授权书》主体的合同均无效,由签约人自行撤销"。据此,天工公司不再享有涉案影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专有使用权及再授权权利。天工公司应依约自行"撤销"与迅雷公司的相关授权协议,迅雷公司亦不再享有相应授权。
本案中,迅雷公司未经权利人许可,在其所经营的网站上传并传播涉案影片,其行为侵犯了银屏公司涉案影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但本案中,迅雷公司在与天工公司签订涉案影片的相关授权协议时,已审查了天工公司的经营资质及涉案影片的著作权授权链条,并在协议中明确约定有权审核天工公司提供的资信证明、营业执照、资讯来源及银行账户等与正常业务经营相关的资料,天工公司需向甲方提供上述资料的复印件,故迅雷公司根据签约时的具体情形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涉案作品侵犯他人信息网络传播权。因此,应当认定其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主观上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迅雷公司在其网站上传并传播涉案影片系因与天工公司签订有《影视合作协议书》。天工公司在与银屏公司签订《关于撤销<信息网络传播权独占专有许可使用协议>和2011年5月3日<授权书>的协议书》后,未采取措施阻止迅雷公司将涉案影片在其网站传播,其行为导致迅雷公司在没有合法授权的情况下,传播了涉案作品,其行为侵犯了银屏公司对涉案作品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另,我国法律规定: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银屏公司未提供交通费、住宿费及通讯费票据原件且未提供其他证据加以佐证,故对于银屏公司为本案支出交通费3395元、住宿费1182元、通讯费300元的诉讼主张,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天工公司的行为侵犯了银屏公司就涉案影片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专有使用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及合理费用的法律责任。关于经济损失的数额,银屏公司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和天工公司的违法所得,本院将依据涉案影片情况、天工公司对涉案作品的使用情况、持续时间及其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确定。关于公证费和律师费,本院将在综合考虑合理性和必要性的基础上,对银屏公司要求的合理支出数额予以部分支持。
五、定案结论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八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北京天工联合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银屏影视技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六万元;
二、驳回原告上海银屏影视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六、解说
本案的典型性在于著作权的被许可人在许可被撤销之后仍旧实施原被许可行为是否不考量被许可人的主观过错,一律认定为侵权及应承担何种民事责任的问题。
著作权的被许可人在许可被撤销之后不再享有实施原被许可行为的权利,故此时继续实施原被许可行为应属侵犯原权利人著作权的行为,但应承担何种民事责任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而定。依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侵权著作权的行为,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停止侵害,是指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正在实施的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停止侵害民事责任的适用是为了对权利本身进行保护,不具有对侵害行为的道德责难性和惩罚性,因此无需考虑侵害人的主观状态,其适用不以侵害人有过错为前提,只要实施了侵害行为就可以适用。故侵权行为人无论在主观上有无过错,都必须停止侵权,防止侵害扩大,以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赔偿损失,是侵权行为人以自己的财产补偿因其行为给著作权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应以侵权行为给权利人造成实际经济损失,及侵权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为前提。过错,是指行为人通过其实施的侵害行为所表现出来的在法律上和道德上应受非难的故意和过失状态。故意,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行为的损害后果,仍然积极地追求或者听任该后果的发生。过失,是指行为人因未尽合理的注意义务而未能预见损害后果,并致损害后果发生。
本案中,在银屏公司与天工公司签订《关于撤销<信息网络传播权独占专有许可使用协议>和2011年5月3日<授权书>的协议书》之后,天工公司不再享有涉案影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专有使用权及再授权权利,故迅雷公司亦不可能再依据与天工公司的授权许可协议而再享有相应授权。则迅雷公司在无相应授权的情况下,继续在其所经营的网站传播涉案影片,属于未经权利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著作权人享有权利的作品的行为,其行为侵犯了银屏公司涉案影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但本案中,迅雷公司在与天工公司签订涉案影片的相关授权协议时,已审查了天工公司的经营资质及涉案影片的著作权授权链条,并在协议中明确约定有权审核天工公司提供的资信证明、营业执照、资讯来源及银行账户等与正常业务经营相关的资料,天工公司需向迅雷公司提供上述资料的复印件。故迅雷公司根据签约时的具体情形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涉案作品侵犯他人信息网络传播权。银屏公司称其与天工公司签订《关于撤销<信息网络传播权独占专有许可使用协议>和2011年5月3日<授权书>的协议书》后,将相关协议内容告知了迅雷公司,迅雷公司对此不予认可,银屏公司亦未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其告知行为。故应当认定迅雷公司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主观上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张炎)
【裁判要旨】著作权的被许可人在许可被撤销之后不再享有实施原被许可行为的权利,继续实施原被许可行为应属侵犯原权利人著作权的行为。依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侵权著作权的行为,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