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银屏影视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迅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天工联合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著作权 权利许可 著作权侵权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北京市自然律师事务所

深圳市迅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深圳市迅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3)丰民初第3927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墨帅

法官解说
本案的典型性在于著作权的被许可人在许可被撤销之后仍旧实施原被许可行为是否不考量被许可人的主观过错,一律认定为侵权及应承担何种民事责任的问题。
著作权的被许可人在许可被撤销之后不再享有实施原被许可行为的权利,故此时继续实施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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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一)判决书字号: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3)丰民初第3927号判决书。
(二)案由: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三)诉讼双方
原告:上海银屏影视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金都路4299号D幢1159号。
法定代表人申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墨帅,北京市自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深圳市迅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二路深圳软件园11号楼7、8层。
法定代表人邹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某,男,汉族,1985年8月24日出生,深圳市迅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职员,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委托代理人何某,女,汉族,1982年3月29日出生,深圳市迅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职员,住深圳市迅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宿舍。
被告北京天工联合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三环中路70号D-2208。
法定代表人张某,总经理。
(四)审级:一审。
(五)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炎;审判员:康运;代理审判员:叶晓
(六)审结时间:
审结时间:2013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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