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贵州荣和烧坊酒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商标使用 售前混淆 商标侵权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二中民终字第13158号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周剑笛

李洪涛

李金星

法官解说
本案涉案商品包装装潢与原告注册商标虽然文字方面有明显区别,但二者构图、颜色及其组合整体相似,足以激发消费者最初购买兴趣,属于售前混淆或初始兴趣混淆,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传统的混淆指的是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服务时,...
展开

(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2)丰民初字第22098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二中民终字第13158号。
2.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3.诉讼双方
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荣和烧坊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磊花路(华宇商住楼1号)。
法定代表人仇某,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剑笛,江苏兴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中国贵州茅台酒厂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外环东路东山巷4号。
法定代表人袁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洪涛,北京市敦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金星,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叶晓;人民陪审员:李静、董荣。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剑;代理审判员:杨静 刘娟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6月24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9月18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