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昶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不服北京市东城区国家税务局行政处罚案 税务机关;参考价格;应缴纳所得税
案由:
行政处罚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二中行终字第116号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赵云辉

龚学廷

王家本

法官解说
本案争议焦点问题在于:一,根据被告提供的证据,本案中,就某公司受让裕中公司所持有的嘉南公司70%股权是否存在应付款项,是否应计入纳税收入?二、如果存在应付款项,某公司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那按照2009年6月10日的股权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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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2)东行初字第239号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二中行终字第116号
2.案由
税务行政处罚
3.诉讼双方
上诉人(一审原告)中昶国际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豆波,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赵云辉,北京市卓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龚学廷,北京市卓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东城区国家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王某1,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家本,北京市天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某2,北京市东城区国家税务局干部。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立鹏;代理审判员:胡柳;人民陪审员:王祖凯。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金丽;代理审判员:霍振宇杨旸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12月2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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