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书字号: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人民法院(2013)会民初字第1437号判决书。
诉讼双方:
原告张某,男,云南省会泽县人。
被告罗某1,女,云南省会泽县人。
被告罗某2,男,云南省会泽县人。
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蒋仙梅;代理审判员:聂薇;代理审判员:徐赛兵
诉辩主张
原告张某诉称:二被告系父女关系,我与被告罗某1于2011年农历十月经罗某3介绍订婚,在婚约期间我先后给付了被告罗某2彩礼及其向我的借款合计15600元,其中通过媒人罗某3向被告罗某2支付的礼金合计4960元,2013年农历二月,被告罗某1从娘家出走,并于2013年农历二月十七日和我说要退婚,后我家和被告罗某2曾于2013年农历二月十七日协商过返还彩礼一事,当时被告罗某2表示愿意于2013年农历四月初返还我家彩礼及借款合计15600元,但被告至今未予返还。现诉请依法判决被告返还我所送彩礼人民币4960元。
事实和证据
会泽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原告张某与被告罗某1于2011年农历十月经罗某3介绍认识并订婚,在婚约期间原告张某经罗某3手先后给付了被告罗某2彩礼合计4960元。2013年农历二月十七日,原告张某和被告罗某1的家长商量返还彩礼一事,但被告罗某2未予退还。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一)原告张某举证:
1、证人张华周的证言欲证实:我与张某是父子关系,被告罗某1和我儿子张某以前有婚约,2012年农历二月十二日罗某1离家出走,2013年农历二月十七日我家和被告家在两家对面的梁子上协商退婚的事,当时罗某2表示在四月初十之前还我家5600元的彩礼钱,后在四月初九时我打了电话向他要钱,他没有给我具体答复。
2、证人罗某3的证言欲证实:我是张某和罗某1婚约的媒人,在他们婚约期间,张某经我的手给罗家的彩礼一共是4960元,具体是谁家提出退婚我不知道,今年农历的二月十七日,在两家对面的梁子上商量退彩礼时我在场,经我手的礼钱我知道,其他的我都不清楚。
(二)被告罗某2举证:
1、证人胡贵林的证言欲证实: 2013年农历二月初二的晚上,我在罗某2家村子里帮忙,当晚九点多钟接近十点的时候,我看见张某和几人来拖走罗某1。
2、证人罗某4的证言欲证实:我与被告罗某2是族间兄弟,是村里的小组长,2013年农历二月初二晚上,我在家接着罗玉科的电话,说是罗某2家的娃娃罗某1被张某等十几个人拖走了,后我看见时人已经走远了,我想着他们有婚约在,我就没管了。
3、证人代某的证言欲证实:2013年农历二月初二晚上,我去烂海坪拉沙,回来时路上车出故障就在那等着,我看见五六个人拖走了一个小姑娘,后来十点左右我们就走了。那些人我一个都不认识。
判案理由
会泽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彩礼是一方当事人以结婚为目的而支付给另一方的财物,如果结婚的目的不能达到,给付财物的一方有权要求另一方返还。本案原告张某为达到与被告罗某1缔结婚姻的目的,向被告罗某1之父罗某2给付了礼金4960元,属按农村习俗给付的彩礼,原告张某与被告罗某1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其结婚的目的未能达到。另外,原告张某对被告罗某1的诉请,因没有证据证实罗某1收取彩礼,故本院不予支持。
定案结论
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罗某2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张某给付的彩礼4960元;
二、驳回原告张某对被告罗某1的诉讼请求。
解说
在审理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中,被告方常常会以存在婚约关系的一方(通常是女方)外出下落不明,要求男方将女方寻找回家后再作彩礼返还处理为答辩意见。但女方实际外出与否、所在之处难以确定。因此,审理此类案件的关键是要查明原告是将彩礼交付于谁以及具体交付的种类、金额。在农村存在大量的将彩礼交付给女方父母的情况,因此,若能确定收取彩礼的主体及金额,确定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再无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意思表示后,即可根据法律的规定及案件查明的事实进行是否返还彩礼的判断。
(聂薇)
【裁判要旨】彩礼是一方当事人以结婚为目的而支付给另一方的财物,如果结婚的目的不能达到,给付财物的一方有权要求另一方返还。本案原告为达到与被告缔结婚姻的目的,向被告之父给付了礼金,属按农村习俗给付的彩礼,原告与被告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其结婚的目的未能达到,被告应当返还彩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