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诉车某、王某2、王某1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案 民事 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 劳务关系
案由:
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云南省石屏县人民法院(2013)石民初字第289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张锦成

何力

金丽

法官解说
本案的处理,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对本案中被告王某1的召集卸货人、分发工钱行为分析,即关于被告王某1与被告车某之间是属于雇佣关系还是合同关系的问题。
雇佣关系是雇员在一定或不特定的期间内,从事雇主指示范围内的劳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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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首部

1、判决书字号:云南省石屏县人民法院(2013)石民初字第289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
3、诉讼双方
原告郑某,男,1970年1月15日生,汉族,石屏县人,农村居民,住石屏县。
委托代理人王某3,男,1971年11月28日生,汉族,石屏县人,城镇居民,住石屏县。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车某,男,1957年6月12日生,汉族,城镇居民,住石屏县。
被告王某2,男,1997年8月2日生,彝族,农村居民,住石屏县。
法定代理人王某4,1969年2月14日生,汉族,石屏县人,农村居民,住石屏县。(系王某2之父)
法定代理人卢某,女,1970年3月17日生,彝族,石屏县人,农村居民,住石屏县。(系王某2之母)
被告王某1,男,1949年9月9日生,汉族,石屏县人,农村居民,住石屏县。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云南省石屏县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锦成,审判员:何力、金丽
6、审结时间:2013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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