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某某诉杨某某、何某某赠与合同纠纷案 擅自赠予他人共同财产
案由:
行政合同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河中发民二终字第44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邹建忠

张振华

邓菊花

代理律师:

黄尚兴

邝翠丽

周孝和

法官解说
本案是一起赠与合同纠纷,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夫妻一方将共同财产擅自赠与他人的行为性质应如何认定。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有两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该赠与行为应认定为部分无效,而非全部无效。理由是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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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紫金县人民法院(2013)河紫法民二初字第21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河中发民二终字第44号判决书。
2、案由:赠与合同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温某某。
委托代理人:黄尚兴、邝翠丽,均系广东至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杨某某。
委托代理人:周孝和,广东粤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沈旺玲,广东粤冠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原审被告:何某某。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紫金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钟冠锋;审判员钟金华、邓春兰
二审法院: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邹建忠;审判员张振华;代理审判员邓菊花。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4月25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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