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华有液压机械有限公司诉班某劳动合同案 二倍工资 劳动者过错 劳动合同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2013)甬镇民初字第927号
审理法官:

王磊

万婷婷

傅国君

法官解说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告是否应当向被告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根据此条的文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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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一审法院: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2013)甬镇民初字第927号
2、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宁波华有液压机械有限公司。
被告:班某。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磊;代理审判员:万婷婷;人民陪审员:傅国君。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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