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2013)滨行初字第0013号行政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盐行终字第0090号。
3.诉讼双方
原告:百事食品(中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碧宝,百事食品(中国)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蔡晓霁,上海华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盐城市滨海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郑某,盐城市滨海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盐城市滨海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于某,盐城市滨海工商行政管理局稽查大队大队长。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尹虹霞;审判员顾正昌;人民陪审员张春联
二审法院: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红;审判员沈俊林;代理审判员王为华。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8月7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11月8日。
(二)一审情况
3.一审事实和证据
滨海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2012年2月17日,被告盐城市滨海工商行政管理局在盐城世纪联华超市有限公司滨海店(以下简称世纪联华滨海店)检查发现,原告百事食品公司为销售奇多"美式火鸡味粟米棒"产品,举办"惊喜分分钟 输代码换好礼"有奖销售活动。在产品包装袋上明示的活动细则及奖项设置:登陆奇多官网或通过手机登陆网站;成功注册后,输入包装袋内13位代码,可获得相应积分,每50奇多积分可兑换价值至少人民币1元的奖品;网络游戏道具礼品丰富多样,道具资源总计价值人民币1300万元,奖品和兑奖方式详见活动网站;奖品的规格、质量等由生产商负责;奖品个人所得税由兑奖者承担;活动截止时间2012年6月30日。通过登录原告奇多官网,被告检查发现,该网站设有"积分换好礼"、"奇多1分钟"、"星际夺宝"、"迷你游戏集"、"奇多圈"等栏目,其中"星际夺宝" 栏目中设有"苹果ipad 16GB Wifi"等5种实物奖品,"在1分钟内,收集宝物碎片,拼成完整宝物,宝物就是你的了"。该奖品的中奖概率在产品包装袋上未明示。通过换取积分参与游戏兑奖还有其他两种方式:1、填写完整注册资料;2、常常访问网站或转发网站内容。被告认为原告的有奖销售活动,未向消费者明示所设奖的中奖概率,并隐瞒事实真相,该行为违法,于2013年1月21日作出滨工商案字[2013]第000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上列事实依据以下证据:
(1)第一组证据: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调查笔录、"奇多"栗米棒产品包装袋、奇多官网网页截图等,证明百事食品公司进行有奖销售未公布中奖率;
(2)第二组证据:立案审批表、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听证笔录、延期审批表、行政案件审理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等,证明被告作出处罚决定书的程序合法。
4.一审判案理由
滨海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若干规定》,经营者举办有奖销售,应当向消费者明示中奖概率。本案中,消费者通过购买原告"美式火鸡味粟米棒"产品,输入该产品包装袋内代码,获得相应积分,凭积分可换取有关奖品,故该活动属于有奖销售。在有奖销售活动中,应当向消费者明示其所设奖的中奖概率,但原告没有,违反了《若干规定》第六条的规定。被告办案期间较长,但按规定办理了延期手续,程序合法。
《若干规定》是现行有效规章,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立法目的一致,被告根据《若干规定》对原告进行处罚,适用法律正确。
5.一审定案结论
滨海县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驳回原告百事食品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二审诉辩主张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诉称:(1)"星际夺宝"是上诉人网站的游戏,通过玩游戏获得奖品,而"惊喜分分钟 输代码换好礼"有奖销售活动是消费者在网站上输入产品包装袋内代码,获取积分,用积分就可兑换价值至少人民币1元的QQ游戏道具等奖品,两个活动没有联系;(2)"星际夺宝"是网上游戏活动,即使该活动违法,违法行为发生地也不在滨海,被上诉人无权处罚;(3)对于在有奖销售活动中是否存在隐瞒事实真相问题,原审判决没有进行正面回应;(4)被上诉人延期结案手续不合法,长期拖延不结,影响上诉人的经营。请求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答辩称:(1)上诉人举办的"惊喜分分钟 输代码换好礼"活动,通过产品包装袋内附赠的代码与网站上"积分换好礼"、"星际夺宝"栏目连接,故"星际夺宝"是有奖销售活动的一部分;(2)可参与兑奖的并非仅限于有奖销售产品的购买者,非购买者通过注册、发贴等方式,获得积分同样可参与兑奖,而上诉人隐瞒了这一事实真相;(3)上诉人在世纪联华滨海店进行有奖销售,其违法行为发生地在被上诉人辖区内,故被上诉人有权对上诉人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4)由于案情复杂,被上诉人未能在立案后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经过多次延期,均有审批手续。请求维持一审原判。
(四)二审事实和证据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确认一审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另查明:上诉人百事食品公司在"惊喜分分钟 输代码换好礼"销售活动中未公布中奖概率。在上诉人奇多官网中,积分被称为"奇多币",支付相应奇多币可在"积分换好礼"栏目中换取网络游戏道具等礼品,可参加"星际夺宝"网络游戏,成功可获实物奖品。
(五)二审判案理由
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县级以上工商部门对辖区内不正当竞争行为负有监管职责。违法有奖销售活动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故被上诉人盐城市滨海工商行政管理局有权对上诉人在世纪联华滨海店举行的有奖销售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1)关于"星际夺宝"是否是有奖销售活动的一部分问题。在上诉人百事食品公司奇多官网上通过奇多币这个媒介,购买者既可在"积分换好礼"栏目中兑换网络游戏道具,也可在"星际夺宝"栏目中,玩"夺宝"游戏博取实物大奖,奇多币把实体店销售商品与网上"积分换好礼"、"星际夺宝"可获得奖品的栏目都做了连接,事实上使"星际夺宝"有奖游戏成为"惊喜分分钟 输代码换好礼"有奖销售活动的一部分;(2)上诉人百事食品公司是否隐瞒事实真相问题。在奇多官网中有一定奇多币的注册者,可进"积分换好礼"栏目兑换网络游戏道具即上诉人明示的奖品,而获得奇多币的方式除参与"惊喜分分钟 输代码换好礼"活动外,还可通过常常访问网站或转发网站内容等途径获得,造成了活动购买者以外的网民,无需购买上诉人的活动产品,也可进入"积分换好礼"栏目兑换活动奖品;对"星际夺宝"游戏购买者与非购买者都可参加的事实也未明示,均属于隐瞒事实真相的行为;(3)关于被上诉人盐城市滨海工商行政管理局延期是否合法问题。被上诉人盐城市滨海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办案期限届满前,经单位负责人批准进行了延期,后又经案审小组讨论决定再次延期,符合相关规定。
(六)二审定案结论
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七)解说
有奖销售是商家吸引顾客,促进销售,扩大市场占有份额的有效手段,进而刺激了消费,繁荣了市场,但有奖销售扭曲了本应建立在商品质量、性能、价格和服务等因素上的正当竞争,扭曲了正常的经营理念,破坏了市场竞争秩序,因而有奖销售是需要规制的行为。本案所涉促销活动,是商家在实体店销售商品,顾客在网站上兑换奖品。这种促销方式一半发生在网下,一半发生在网上,比较新颖,是网络时代的新生事物,是商业促销活动的新模式。
一、网上兑奖活动的定性
根据百事食品公司在产品包装袋上公布的"惊喜分分钟 输代码换好礼"销售活动的规则,顾客购买奇多"美式火鸡味粟米棒"商品,登录百事食品公司奇多官网,成功注册后,输入商品包装袋内附赠的代码,可以获得相应的奇多币,用50个奇多币可兑换价值人民币1元以上的网络游戏道具礼品,虽然百事食品公司提供的网络游戏道具是虚拟物品,但是"玩家"通过其他途径要获得这些网络游戏道具,需要支付一定数量的金钱,或者需要化费一定的时间和精力,因而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根据《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本规定所称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附带性地向购买者提供物品、金钱或者其他经济上的利益的行为"的规定,百事食品公司销售商品,附带性提供的网络游戏道具能给购买者带来一定的经济利益,故该活动属于有奖销售活动。
二、网上兑奖方式的确认
传统的有奖销售活动,顾客购买商品后,凭商家出据的发票到兑奖点,向专人兑换奖品。而网上兑奖,奖品的兑换是由电脑程序控制的,由于电脑程序设计不可能尽善尽美,程序上的漏洞或其他因素,网上兑奖就可能超出了活动规则的范围。本案就带有这种性质。
本案所涉有奖销售活动在奇多官网上进行兑奖,百事食品公司规则公布的活动名称是"惊喜分分钟 输代码换好礼",但奇多官上并没有此活动的飘窗,亦没有相对应的栏目名称。奇多官网上设有"积分换好礼"、"奇多1分钟"、"星际夺宝"、"迷你游戏集"、"奇多圈"等栏目,在"积分换好礼"和"星际夺宝"栏目中都设有奖品。"积分换好礼"栏目字面表述与该活动标题最接近,在该栏目中用奇多币可兑换网络游戏道具,即百事食品公司明示的奖品,而在其他栏目用奇多币却不能兑换这些奖品,故认定"积分换好礼"是百事食品公司"惊喜分分钟 输代码换好礼"有奖销售活动的网上兑奖部分,符合活动规则。
在"星际夺宝"栏目中,设有"苹果ipad 16GB Wifi"等5种实物奖品,支付100奇多币可参加"星际夺宝"网络游戏1分钟,在1分钟内,收集苹果ipad 16GB Wifi等宝物碎片,拼成完整宝物图形就可兑换相应实物奖品。活动商品购买者注册获得奇多币后,既可在"积分换好礼"栏目中兑换网络游戏道具,也可在"星际夺宝"栏目中,玩"夺宝"游戏博取实物大奖。虽然在"惊喜分分钟 输代码换好礼"活动规则中没有"星际夺宝"的宣传,但奇多币就象一根无形的绳把实体店销售"美式火鸡味粟米棒"商品与网上"积分换好礼"、"星际夺宝"可获得奖品的栏目都做了连接。认定"星际夺宝"是有奖销售活动的一部分,虽然超出了活动规则,但符合公众普遍认知。对公众而言,购买商品后,凡能兑到的奖品,都要兑换,不会去分辨是活动规则中有的还是没有的,潜意识认为有奖的都是活动的一部分,故认定"星际夺宝"有奖游戏是"惊喜分分钟 输代码换好礼"有奖销售活动的组成部分是正确的。
三、虚拟"奖池"的封闭性
有奖销售活动的奖品是专门给参与活动的顾客准备的,只有参与有奖销售活动的购买者才能进入"奖池"兑换奖品。本案中,在奇多官网上只要有一定奇多币的注册者,就可在"积分换好礼"栏目兑换网络游戏道具,即奖品,而获得奇多币的方式除参与"惊喜分分钟 输代码换好礼"活动外,还可通过在网站上注册,常常访问网站或转发网站内容等途径获得,这就造成了活动商品购买者以外的网民,无需购买百事食品公司活动产品,也可进入"积分换好礼"栏目兑换活动奖品,造成"奖池"不封闭。在现实世界兑奖过程中,这种现象是不可能出现的,因为顾客是凭商家出具的发票来兑奖的,非购买者是得不到商家发票的,本案中网上兑奖凭的不是发票,凭的是商品包装袋内的代码兑换的奇多币,而奇多币在网站上是通用的,正是奇多币的通用性导致"奖池"不封闭。
四、网上有奖销售的规制
百事食品公司对外宣称的奖品是网络游戏道具,对普通公众来讲,比起只有几元钱的网络游戏道具,"星际夺宝"中上千元的苹果ipad 16GB Wifi实物奖品更具有吸引力,为了获得博取这些实物大奖的机会,必须要有更多的奇多币,仅仅依靠常常访问网站或转发网站内容获得显然是太慢了,购买百事食品公司活动商品,无疑是既便利又快捷的方法。这对于百事食品公司来说,是乐见其成,对其他商家而言,无疑是一种不正当竞争。
产生这种超规则的有奖销售,是百事食品公司有意为之,还是失误造成的,现不得而知。纵观奇多官网兑奖的操作过程可以看出,奇多币在奇多官网中的通用性,是造成"奖池"不封闭、"误"连"星际夺宝"的直接原因。实际上,百事食品公司对活动购买者网上兑换的积分,与普通网民的积分作适当区分,就不会出现这些问题。比例,对活动购买者的积分在奇多官上记载为奇多金币,普通网民的积分记载为奇多银币,用金币可兑换网络游戏道具,用银币可参加"星际夺宝",金、银币在"积分换好礼"、"星际夺宝"中不通用。
根据《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举办有奖销售,应当向购买者明示其所设奖的种类、中奖概率、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种类、兑奖时间、方式等事项。属于非现场即时开奖的抽奖式有奖销售,告知事项还应当包括开奖的时间、地点、方式和通知中奖者的时间、方式。经营者对已经向公众明示的前款事项不得变更。在销售现场即时开奖的有奖销售活动,对超过五百元以上奖的兑奖情况,经营者应当随时向购买者明示。"第七条规定:"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一款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处罚。违反本规定第六条,隐瞒事实真相的,视为欺骗性有奖销售,比照前款规定处理。"百事食品公司举行有奖销售活动,但未公布中奖概率,隐瞒了奖池设置存在的缺陷,对"星际夺宝"可博取实物大奖的有关设置未在活动规则中予以公布,盐城市滨海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其进行有奖销售活动未公布中奖概率,隐瞒事实真相,对其进行处罚,符合法律规定。
(王为华)
【裁判要旨】经营者举办有奖销售,应当向购买者明示其所设奖的种类、中奖概率、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种类、兑奖时间、方式等事项。属于非现场即时开奖的抽奖式有奖销售,告知事项还应当包括开奖的时间、地点、方式和通知中奖者的时间、方式。经营者对已经向公众明示的前款事项不得变更。在销售现场即时开奖的有奖销售活动,对超过五百元以上奖的兑奖情况,经营者应当随时向购买者明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