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诉从化市邮政局侵权案 送达行为;滥用诉权;一事不再理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裁定
文书字号: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穗中法民一终字第5827号民事裁定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本案原告对法院未生效判决中的事实认定问题,即从化市人社局相关法律文书是否有效送达,再以侵权纠纷为由另案提起诉讼,法院裁定驳回起诉,主要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
一、 法院或非诉处理机构的送达行为不具有可诉性
在司法实践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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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裁定书:广东省从化市人民法院(2013)穗从法民一初字第1185号民事裁定书
二审裁定书: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穗中法民一终字第5827号民事裁定书
2、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茂名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成灿,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1,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刘浩根广东董文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从化市邮政局。
负责人卓建著,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2,为该局员工。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东省从化市人民法院
独任审理员:吕树彬
二审法院: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丹;审判员:邹群慧王珺
6、审结时间
一审结案时间:2013年8月21日
二审结案时间:2013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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