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市佳庆货运有限公司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 格式条款 免责条款 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 不利解释原则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张家港市暨阳法律服务所

江苏和嘉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苏中商终字第0709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本案中,佳庆公司货物掉落造成的损失既包括货物本身的损失,也包括路财损失等对第三人产生的损失。保险合同中关于货物本身损失的赔偿依据是附加险条款中关于货物责任险的约定"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被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遭受直接损失";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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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张家港市人民法院(2013)张商初字第0388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苏中商终字第0709号判决书。
2.案由:保险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张家港市佳庆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东二环路内侧(金港物流中心内)。
法定代表人陈广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钱耀祥,张家港市暨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港城大道318号。
负责人季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杜益华江苏和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员:施沈东
二审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成员:审判长:柏宏忠;审判员:谢坚;代理审判员:杭雪芳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7月15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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