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时光金属结构有限公司等诉无锡市科学技术局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案 科学技术奖励类行政行为的可诉性与职责范围
案由:
非法行医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锡行终字第0053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何向东

何薇

王强

代理律师:

于晓仲

法官解说
本案系受案法院受理的首起以科技局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争议焦点为:1、本案诉争的行政行为是否属于行政案件受案范围;2、两原告公司要求科学奖励行政机关出具书面不予受理通知书的诉讼请求是否属于市科技局的法定职责。
1、科学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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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滨湖区人民法院(2013)锡滨行初字第0029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锡行终字第0053号判决书。
2、案由: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无锡时光金属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堰桥街道牌楼社区白荡圩。
法定代表人仲某,该公司经理。
原告(上诉人):无锡时光升降机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堰桥街道牌楼社区白荡圩。
法定代表人仲某,该公司经理。
被告(被上诉人):无锡市科学技术局,住所地无锡市新金匮路1号。
法定代表人吴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该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于晓仲,江苏倍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波;审判员:朱加嘉;人民陪审员:赵月珠。
二审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何向东;审判员:何薇;代理审判员:王强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10月21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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