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软公司诉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案 著作权侵权 行为认定 赔偿责任
案由:
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高民终字第2263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李长旭

孙雅申

陈志武

法官解说
根据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软件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的,或者软件复制品的发行者、出租者不能证明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根据上述规定,软件复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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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1)一中民初字第12617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高民终字第2263号判决书。
2.案由: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微软公司(Microsoft Corporation),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华盛顿州西雅图市第四大街925号2900室。
授权代表:B,助理秘书。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李长旭,北京市中诚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委托代理人:李某,男。
被告(上诉人):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18号知春大厦1501室。
法定代表人:郭某,董事长。
一审委托代理人:孙雅申,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律师。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石某,男。
二审委托代理人:陈志武,北京市中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晰昕;代理审判员:肖玲玲、刘炫孜。
二审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莎日娜;代理审判员:周波戴怡婷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4月15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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