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某某妨害公务案 因果关系;多因一果;相当的因果关系说;量刑;妨害公务
案由:
妨害公务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刑终字第1447号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王彦山

法官解说
本案被告人贾某某妨害公务的危害行为和被害人受伤并诱发高血压性脑出血的危害结果均非常清楚,难点在于对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分析判断。基于对因果关系的不同认识,本案的处理存在如下三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贾某某驾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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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2014)延刑初字第11号。
二审裁定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刑终字第1447号。
2.案由:妨害公务罪。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抗诉机关):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原审被告人):贾某某,2013年6月25日因本案被羁押,同年8月2日被逮捕。
二审辩护人王彦山: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郭延景;人民陪审员:杨立冬、陈汉玲。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翟长玺;代理审判员:李春华、杨亮。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3月1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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