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诈骗案 诈骗罪;证据;电子证据
案由:
诈骗罪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刑终字第2300号刑事裁定书
审理法官:
法官解说
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电子证据的认定问题上。所谓电子证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作为一种新兴的证据种类,电子证据具有易变性、可还原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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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文书: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3)海刑初字第1606号刑事判决书
二审文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刑终字第2300号刑事裁定书
2.案由:诈骗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刚、代理检察员:白磊。
被告人:李某,因本案于2012年11月13日被逮捕。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郭晟;人民陪审员:苏云泉、孙焕云。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关芳;代理审判员:吴迪王鹏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5月20日。
二审审结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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