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盛元钻井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诉天津市顺宏达工贸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市万达摩托车胎厂票据返还请求权案 票据;善意取得;票据返还
案由:
票据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民三终字第142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郭捷

魏晓川

苗法礼

代理律师:

翟习羊

徐冠宇

孙洪革

法官解说
汇票属于文义证券、要式证券,票据权利与票据记载内容不可分离,票据权利的行使应当依据票据所记载的文义内容。本案中,涉案汇票的必要记载事项完备,背书依次、连续,符合法律规定,系有效票据。
一、关于顺宏达公司是否享有诉争票据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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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或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2013)辰民初字第4812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民三终字第142号判决书。
2、案由:票据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天津市盛元钻井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小站镇操场河村二区二排13号。
法定代表人张燕樑,经理。
一审和二审委托代理人翟习羊,天津星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委托代理人徐冠宇,天津星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天津市顺宏达工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宜兴埠津围公路东。
法定代表人谷洪金,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洪革,天津渤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天津市万达摩托车胎厂,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宜兴埠畜牧研究所路。
法定代表人耿玉顺,厂长。
委托代理人刘静,该厂员工。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玉惠;代理审判员:刘红芸;人民陪审员:果泽强。
二审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郭捷;代理审判员:魏晓川;代理审判员:苗法礼。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2月25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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