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诉尹某诉讼、仲裁代理合同纠纷案 公民有偿代理 劳务费用 酌情界定
案由:
保险代理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改判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民(商)终字第8901号民事判决
审理法官:
法官解说
第一、关于公民代理与公民有偿诉讼代理的法律规定。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8条规定,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4)海民(商)初字第20277号民事判决。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民(商)终字第8901号民事判决。
2.案由
诉讼、仲裁代理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刘某,男,1974年8月28日出生。
被告(被上诉人):尹某,女,1979年1月3日出生,汉族。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员:代理审判员:李皓。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利;审判员:邹明宇黄占山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8月12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11月20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