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上诉乌鲁木齐从众源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等工伤保险待遇案 伤残津贴;工伤职工;劳动者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乌鲁木齐从众源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重庆光界律师事务所

乌鲁木齐从众源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从众源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新疆神新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神新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综合办公室人力资源

原新疆神新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八道湾煤矿

终审结果:
二审改判
文书字号:
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乌中民五终字第372号
审理法官:

杜琼

崔晓东

张永霞

代理律师:

李雪芹

法官解说
本案从众源公司和陈某之间因工作岗位、工资标准未能协商一致,以致陈某未提供劳动,是否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难以安排工作的情形,这也就涉及到对难以安排适当工作情形的理解和适用。二审案件审理中,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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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文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2014)沙民一初字第79号;
二审判决书: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乌中民五终字第372号
2、案由: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3、诉讼双方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乌鲁木齐从众源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李雪芹,重庆光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乌鲁木齐从众源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乌鲁木齐从众源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乌鲁木齐从众源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副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神新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新疆神新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秦望南,新疆神新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综合办公室人力资源主管。
委托代理人:王某2,原新疆神新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八道湾煤矿矿长。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员:吴建民
二审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杜琼,审判员崔晓东、张永霞
6、审结时间
一审时间:2014年2月25日
二审时间:2014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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