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1故意伤害案 故意伤害罪 自首 共同犯罪
案由:
故意伤害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2014)同刑初字第547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杨明洁

王靓

刘兵华

法官解说
自首的认定是本案争议的焦点,主要涉及如何根据自首的本质特征,认定犯罪嫌疑人"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关键就在于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自首和立功解释》)第一条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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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l. 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2014)同刑初字第547号判决书。
2.案由:故意伤害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董恒。
被告人:林某1,男,1985年4月18日出生于福建省厦门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住厦门市同安区。曾因犯强奸罪于2004年7月6日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于2007年5月18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7月16日被厦门市公安局同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被逮捕。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明洁;助理审判员:王靓;人民陪审员:刘兵华。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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