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盗窃案 仅有一对一言词证据时盗窃数额的认定问题
案由:
盗窃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2014)同刑初字第670号
审理法官:

杨明洁

王靓

刘国云

法官解说
该案例涉及被告人郭某实施的第四起盗窃中,盗窃数额的认定问题。被告人郭某供述其于2014年7月20日,被进入被害人王某位于厦门市湖里区的暂住处,盗走现金,具体的数额其记不清。被害人王某陈述其的暂住处丢失现金3000元。在盗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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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2014)同刑初字第670号。
2、案由:盗窃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纪金钾。
被告人郭某,男,1992年12月13日出生于云南省镇雄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云南省镇雄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7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逮捕。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明洁;代理审判员(主审人):王靓;人民陪审员:刘国云。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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