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买卖国家机关印章案 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 事业单位 民用车牌
案由:
国家赔偿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2011)同刑初字第573号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法官解说
本案中,被告人李某被查获的伪造赃物可分为三类,一类是伪造的国家机关印章;一类是伪造的民用车牌;一类是伪造的培训证书和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被告人李某贩卖伪造的"人事劳动和社会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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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2011)同刑初字第573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买卖国家机关印章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男,1990年10月28日出生,住湖南省双峰县。因涉嫌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11年8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被逮捕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代理审判员:杨明洁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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