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某放火案 放火罪 不特定多数人 故意
案由:
放火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2014)同刑初字第633号
审理法官:

杨明洁

王靓

洪海滨

法官解说
该案例涉及被告人谢某火行为,如何定性的问题。被告人谢某放火的对象为特定的被害人的财物,该行为是否危害公共安全,直接影响本案被告人所涉及的罪名。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谢某主观上具有毁坏他人财物的故意,客观上也实施了毁坏他人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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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2014)同刑初字第633号。
2、案由:放火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董恒。
被告人谢某,男,1974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地福建省福清市,暂住厦门市同安区五显镇尚鑫实业有限公司。曾因犯绑架罪于2001年8月10日被福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又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1月11日被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3年5月22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放火罪,于2014年6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被逮捕。辩护人陈海林,福建知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明洁;代理审判员(主审人):王靓;人民陪审员:洪海滨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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