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陆某虐待案 虐待罪 打骂 情节恶劣
案由:
虐待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寿宁县人民法院(2014)寿刑初字第53号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张恒金

蔡恒书

法官解说
本案是寿宁县首例因继母长期虐待继女,导致继女死亡的案件,对于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目前,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的案件屡见不鲜,人民法院在审判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中,应当充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对长期侵害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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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寿宁县人民法院(2014)寿刑初字第53号
2、案由:虐待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寿宁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叶应利
被告人陆某,女,1976年2月1日生于福建省寿宁县,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地寿宁县,租住寿宁县。因涉嫌犯虐待罪于2014年6月23日被寿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福鼎市看守所。
辩护人张恒金、蔡恒书,福建博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  判  长   何世冬
审  判  员   张慧娥
人民陪审员   叶本树
6、审结时间:一审2014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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