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虐待案
案由:
虐待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江苏省淮阴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淮刑终字第7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5年06月2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陈以强 单位:
虐待犯罪是特定主体之间发生的一种犯罪行为,法律规定必须是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当然是合法婚姻基础上产生的家庭中夫妻、父子等人之间的关系。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行为人及其辩护人均提出赵某与余贵英无正当合法婚姻关系,因此赵某与佘某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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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法院(1995)宿刑初字第72号。
二审裁定书:江苏省淮阴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淮刑终字第78号。
2.案由:赵某虐待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秦亚松。
被告人(上诉人):赵某,男,19岁,汉族,江苏省宿迁市人,农民。1995年3月4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陆海波江苏省宿迁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少云;审判员:陈永棣;代理审判员:杨小红。
二审法院:江苏省淮阴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时恒支;审判员:顾锋;代理审判员:周伟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5年5月15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5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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