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某1寻衅滋事案 寻衅滋事罪 敲诈勒索罪 公共秩序
案由:
寻衅滋事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2012)寿刑初字第72号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法官解说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蔡某1的行为定性为寻衅滋事还是敲诈勒索?
第一种意见认为,蔡某1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其理由如下:蔡某1等人借着酒醉自恃人多势众,出风头,在交通要道肆意拦车索要钱财。蔡某1等人的行为严重影响交通要道的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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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2012)寿刑初字第72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寻衅滋事
3、控辩双方
公诉机关寿宁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陈菲艳、书记员叶树平。
被告人蔡某1(曾用名蔡某2),男,1982年7月28日生于福建省寿宁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寿宁县。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员:何世冬
6、审结时间:2012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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