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某1诉常某2确认合同无效案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转让协议 协议效力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2014)忻民初字第12号
法官解说
本案被告是否有权将其从村委会承租的土地再次进行转让,关键是被告是否依法取得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村民承包的土地只有依法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后,方可进行土地流转。而本案被告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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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2014)忻民初字第12号
2、案由:确认合同无效
3、诉讼双方
原告:常某1,男,汉族,住忻府区××乡××村。
委托代理人:杜某,女,汉族,系原告妻子。
被告:常某2,男,汉族,住忻府区××乡××村。
委托代理人:解某,男,汉族,住忻州市。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
审判员:陈小均
6、审结时间:2014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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