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1、刘某2犯聚众斗殴罪案 持械聚众斗殴;共同犯罪;预谋
案由:
聚众斗殴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恭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韦绍松

蔡启松

陈纂华

代理律师:

莫纪军

法官解说
聚众斗殴罪是从1979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流氓罪中分列出来的,在现行刑法分则中通过简单罪状来规定。法律条文的抽象性和概括性导致法律规定很难将现实案件中的许多具体情况囊括其中。
对于聚众斗殴罪的"持械聚众斗殴人"的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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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恭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聚众斗殴罪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1、刘某2
辩护人:莫纪军,广西和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级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韦绍松;陪审员:蔡启松;陪审员:陈纂华。
6、审结时间:2014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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