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吸收公众存款、转款分息
案由: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2014)成青刑初字第315号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曾启俊

王军

吴强

代理律师:

童娟

罗婵玉

法官解说
在实践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运行模式往往较为复杂,常常需要通过多环节的相互合作才能完成,因此,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共同犯罪的犯罪形态较为常见。认定行为人共同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主要考查以下几个方面:1、中介人员的主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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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2014)成青刑初字第315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某,男,1976年9月26日出生于四川省郫县,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郫县,住成都市金牛区,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4年2月21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白江区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3月28日经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并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白江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青白江区看守所。
辩护人童娟,四川明炬(龙泉驿)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罗婵玉,四川明炬(龙泉驿)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曾启俊;审判员王军;人民陪审员:吴强
6.审结时间:2014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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