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融资浙江公司诉路桥分公司、中铁建工集团建设工程分包合同案 分包;合同效力;付款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14)房民初字第06694号
审理法官:

周桓

刘堪铎

娄淑菊

代理律师:

孙淼淼

法官解说
本案处理的重点在于"发包人付款后,总包人再向分包人付款"条款效力的认定和适用条件问题。
在许多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中,总承包人为了规避因逾期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给自己带来的法律风险,经常将建设单位付款作为其向分包人付款的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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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14)房民初字第06694号
2.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长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委托代理人孙淼淼,浙江君安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北京路桥分公司。
委托代理人张某,男,该公司职员,住该公司。
被告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周桓;人民陪审员:刘堪铎、娄淑菊。
6.审结时间:2014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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