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团街镇马初村民委员会乐土多村民小组诉张某等农业承包合同案 民事 农业承包合同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昆民一终字第587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起俊

汪佳

熊梓旭

代理律师:

钱世银

钱世君

法官解说
充分履行司法审判职能,提高审理农业承包合同案件的质量, 为有效维护移民地区的社会稳定发展和切实保护移民的利益提供有利司法保障,是当前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必须面临的重要工作内容和工作职责之一。本案例涉及村民小组将属于本集体经济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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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禄民初字第149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昆民一终字第587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团街镇马初村民委员会乐土多村民小组。
负责人张某1
被告(被上诉人)张某,男,彝族,1949年3月18日出生,住禄劝县。
被告(被上诉人)钱某,女,彝族,1950年10月8日出生,住禄劝县。
被告(被上诉人)钱某1,女,彝族,1988年2月8日出生,住禄劝县。
被告(被上诉人)钱某2,女,彝族,1985年2月18日出生,住禄劝县。
四被告(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钱世银、钱世君,云南颐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杭明亮;代理审判员:孙佑琴;人民陪审员:钱雯雯。
二审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成员:审判长:起俊;代理审判员:汪佳、熊梓旭。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7月14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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