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青海庆华矿冶煤化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民事 劳动争议纠纷 劳动合同解除
案由:
劳动争议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青海庆华矿冶煤化集团有限公司

青海欣悦律师事务所

青海庆华矿冶煤化集团有限公司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2014)格民初字第388号
审理法官:

裴淑文

王爱忠

贺敏红

代理律师:

祁奋

法官解说
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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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2014)格民初字第388号
2、案由:劳动争议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张某,男,1969年5月10日生,汉族,内蒙古包头市人,原青海庆华矿冶煤化集团有限公司职工,住内蒙古包头市昆都仑区。
委托代理人祁奋,青海欣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庆华矿冶煤化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峻县新源镇草原西路,组织机构代码7XXXXXXX-4。
法定代表人霍庆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慧军,男,1963年8月13日生,汉族,山西省芮城县人,青海庆华矿冶煤化集团有限公司员工,住西宁市城西区。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裴淑文;审判员:王爱忠、贺敏红
6、审结时间:2014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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