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嘉德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诉陈某、刘某2典当案 典当的利息和综合费总额的计算标准
案由:
典当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榕民初字第307号民事判决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黄宏起

陈栋

法官解说
典当行业属于特许经营的行业,典当行从事放贷业务,既非金融借贷,亦有别于普通的民间借贷。商务部与公安部于2005年颁布施行的《典当管理办法》,规定典当行可收取较高标准的综合费用,实践中该规定被滥用,典当行往往约定高额综合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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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榕民初字第307号民事判决
2、案由:典当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福建嘉德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六一北路420号武夷晶都3座一层4号店面。
法定代表人刘某1。
委托代理人马某,公司员工。
被告陈某,男,汉族,1979年6月15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安市。
被告刘某2,女,汉族,1986年8月1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安市。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黄宏起、陈栋,福建知信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光卓;代理审判员:陈贤东;人民陪审员:徐苏琳
6、审结时间
2014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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