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恒杰物流有限公司诉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德中心支公司古田营销服务部、第三人林某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案 保险合同;格式条款;合同效力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古田县人民法院(2014)民初字第1195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林义挺

代理律师:

程巧平

法官解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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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一)判决书字号:古田县人民法院(2014)民初字第1195号判决书。
(二)案由:保险合同纠纷
(三)诉讼双方
原告抚州市恒杰物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程巧平,福建国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德中心支公司古田营销服务部。
委托代理人李某,男,1980年12月4日出生,汉族。
第三人林某,男,1986年7月6日出生,汉族。
(四)审级:一审。
(五)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
审判员:林义挺。
(六)审结时间:2015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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