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张某、张某返还原物案 民事 隐名共有 共同财产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某持原判
文书字号: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158号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系争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有财产;2、被告张某出售系争房屋的行为是否构成无权处分;3、被告张某受让系争房屋的行为是否构成善意取得。
1、系争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系争房屋为被告张某在同原告婚姻存续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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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13)松民三(民)初字第2280号。
二审判决书: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158号。
2.案由:返还原物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张某。
委托代某人:高立刚山东舜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
一审委托代某人:房波北京市京大(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张某。
一审委托代某人:诸子云上海夜晨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委托代某人:李庆国,济南市中正荣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审判组织:代某审判员:吕荣珍。
二审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侯卫清;代某审判员:娄永蒋庆琨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12月3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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