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雷诉戴某光、戴某、袁某、上海市古美学校教育机构责任案 民事 教育机构 侵权
案由:
教育机构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沪一中少民终字第26 号
审理法官:

侯卫清

许洁

潘兵

代理律师:

陈燕

法官解说
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不同于监护关系,而是教育与被教育、管理与被管理、保护与被保护的关系。首先,在教学活动中,学校与学生之间的主体地位不同,权利义务关系也不同,学校作为教育机构,应履行向学生传授知识、培养学生良好品德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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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文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4)闵少民初字第30号。
二审判决书: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沪一中少民终字第26 号。
2、案由:教育机构责任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徐某雷,男,2004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理人徐毅华男,系原告父亲,住同原告。
法定代理人应虹女,系原告母亲,住同原告。
被告(上诉人)戴某光,男,2002年4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霍邱县彭塔乡赵圩村连桥组3号,现住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理人戴某,男,系戴某光父亲,现住同戴某光。
法定代理人袁某,女,系戴某光母亲,现住同戴某光。
被告(上诉人)戴某,男,197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同被告戴某光。
被告(上诉人)袁某,女,197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同被告戴某光。
委托代理人戴某,男,系袁某丈夫,暨被告戴某。
被告(原审被告)上海市古美学校,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莲花路486弄25号。
法定代表人刘厚萍,校长。
委托代理人陈燕,上海市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代理审判员:归鸿。
二审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侯卫清;代理审判员:许洁;代理审判员:潘兵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5月16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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