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诉朱某1抚养费案 抚养费;调整数额;保护未成年人利益
案由:
抚养纠纷
文书类型:
调解书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调解
文书字号: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沪一中少民终字第66号民事调解书
审理法官:

蒋红玮

王列宾

潘兵

代理律师:

陈云之

周志强

法官解说
司法实践中,夫妻一方在离婚协议中对抚养费作出安排后又诉请调整的情况相当普遍。对此,一审法院从精确解读协议条款出发,结合法定抚养费确定因素作出了合法合理合情的裁判。
根据法律规定,子女抚养费主要涵盖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等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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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2)浦少民初字第337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调解书: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沪一中少民终字第66号民事调解书。
2、案由:抚养费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朱某,男,12岁,汉族。
法定代理人:陈某,系原告朱某之母。
委托代理人:陈云之,上海瑞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朱某1,男,45岁,汉族。
委托代理人:周志强上海震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奚少君。
二审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蒋红玮;审判员:王列宾;代理审判员:潘兵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10月22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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