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企恒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李某财产损害案 试乘试驾;侵权责任;告知义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北京中企恒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北京中企恒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4)海民初字第17147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姚琳

法官解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利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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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4)海民初字第17147号判决书
2.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北京中企恒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常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某,北京中企恒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售后经理。
委托代理人:魏某,北京中企恒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销售经理。
被告:李某。
委托代理人:李某2(李某之兄)。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审判员:姚琳
6.审结时间:2014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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