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等诉于某等人格权案 人格权;精神损害;祭奠利益
案由:
人格权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北京市宝盛律师事务所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世纪坛医院

北京市华卫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通州区殡仪馆

北京市致宏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4)海民初字第1807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于某2未经李某和于某同意将父亲于某3的尸体火化的行为是否给李某和于某造成了严重精神损害,是否承担和如何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违反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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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4)海民初字第1807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人格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李某。
原告:于某。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穆庆蕊北京市宝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于某2。
委托代理人:于某3(于某2之女)。
被告: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世纪坛医院
法定代表人:徐某,院长。
委托代理人:倪某,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世纪坛医院职工。
委托代理人:童云洪北京市华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通州区殡仪馆
法定代表人:乔某,馆长。
委托代理人:罗某,北京市通州区殡仪馆副馆长。
委托代理人:左增信北京市致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审判员:庞松
6.审结时间:2014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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