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铭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诉北京吉兴太和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原物纠纷案 租赁合同;腾房义务;占有返还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北京市金桥律师事务所

北京吉兴太和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陆通联合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二审发回重审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一中民终字第08230号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牛润莘

尹泽海

法官解说
本案处理重点主要在于案由与当事人诉讼地位的确定以及次承租人是否应当腾退租赁房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理解与适用》,民事案件案由应当依据当事人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来确定。当事人起诉的法律关系与实际诉争的法...
展开

一、案件基本信息

(一)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3)海民初字第7193号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一中民终字第08230号
(二)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三)诉讼双方
原审被告(上诉人)北京吉兴太和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钟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牛润莘,北京市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卢某,男,1956年6月2日出生,北京吉兴太和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董事。
原审原告(被上诉人)常州铭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尹泽海,北京市陆通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审级:二审
(五)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审判员:庞松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辛荣;代理审判员:夏根辉;代理审判员:周明珠
(六)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4月23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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