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林某盗窃案 诈骗罪;盗窃罪;主要方法
案由:
盗窃罪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玉中刑二终字第88号裁定书
审理法官:

彭嘉崎

陈一田

粟春雄

代理律师:

王韬

法官解说
盗窃罪与诈骗罪都属于传统财产型犯罪,也是高发型的犯罪。盗窃罪与诈骗罪在主观上都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公共财产的目的,在客观上均侵害了公私财产所有权,二者间最大的差别是获取财产方式的差异性。盗窃罪是采取秘密的方法窃取财产,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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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2014)北刑初字第99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玉中刑二终字第88号裁定书。
2.案由:盗窃罪。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梁永勇。
被告人李某,男,1971年10月15日出生于广东省阳春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东省阳春市。因本案,于2013年12月20日被北流市公安局留置,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逮捕。
辩护人王韬,广东国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林某,男,1972年1月1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北流市。因本案,于2014年1月20日被北流市公安局留置,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4日被逮捕。
辩护人林某2,男,1948年1月8日出生,退休干部,住北流市平政镇岭垌小学宿舍,系被告人林某的父亲。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小文;人民陪审员:李玉玲甘雯雯。
二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彭嘉崎;审判员:陈一田粟春雄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审结时间:2014年6月3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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