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启行旅业服务有限公司诉李某等船舶租用合同案 民事 合同解除 法定解除权
案由:
船舶租用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海南三和元律师事务所

三亚达沃斯游艇产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三亚达沃斯游艇产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海口海事法院(2014)琼海法商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王伟民

吴永林

丁舰

代理律师:

徐玲

法官解说
本案是一起船舶租用合同纠纷,主要争议问题是原告与被告达沃斯公司签订的《协议书》解除条件是否成就。
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对合同的解除条件未做约定,因此,原告能否基于被告达沃斯公司的行为行使合同的法定解除权成为讨论...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海口海事法院(2014)琼海法商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船舶租用合同
3.诉讼双方
原告三亚启行旅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亚龙湾百花谷商业街71号。
法定代表人韩少彬,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玲,海南三和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三亚达沃斯游艇产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新凤路创业大厦A座1503房。
法定代表人李某。
被告李某,男,1979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三亚达沃斯游艇产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址湖南省新宁县高桥镇小富村三组6号。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某1,男,汉族,三亚达沃斯游艇产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总经理。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与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海口海事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伟民;代理审判员:吴永林;人民陪审员:丁舰。
6.审结时间:2014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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