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三江口轮船公司诉福州市郊区海城建材有限公司、福州市郊区冠雄建材陶瓷有限公司共同海损案
案由:
共同海损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厦门海事法院(1995)厦海法事初字第00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5年09月15日
法官解说
法官: 林瑞云 单位:
1.从出事地点拖至沃角所产生费用是否属于共同海损。
从出事地点至沃角所产生的费用有雇请广东惠来县神泉镇沃角村48133、48318两渔船拖带费35000元,雇沃角潜水员摸查舵具损坏情况的工资1000元。这两笔费用属于船方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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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厦门海事法院(1995)厦海法事初字第004号。
2.案由:共同海损案。
3.诉讼双方
原告:福建省莆田市三江口轮船公司(下称三江口轮船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程某,男,涵江港务监督站退休干部。
委托代理人:卢某,该公司总顾问。
被告:福建省福州市郊区海城建材有限公司(下称海城建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某1,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飞福建省福州市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福州市郊区冠雄建材陶瓷有限公司(下称冠雄陶瓷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忠勇李锐福建省福州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莆田市涵江区支公司(下称涵江保险公司)。
代表人:郑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盛武林雁福建省侨务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佛山分公司(下称佛山保险公司)。
代表人:林某2,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覃东明广东省广州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某,男,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佛山市城区支公司总经理。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厦门海事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萧言金;代理审判员:林瑞云周诚友
6.审结时间:1995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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