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某等诉广州市白云区沙田水库管理所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水库;安全提示义务;公共场所
案由:
公证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4)穗云法钟民初字第46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张伟均

陆梅意

萧春红

代理律师:

马力伟

陈小惠

朱晓明

刘兴桂

法官解说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是民事责任划分问题。涉案水库面积较大,属于提供水源、防洪防汛、蓄水灌溉的水利设施,并不属于《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对公众开放的公共场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未规定水库管理人有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被告沙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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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判决书字号: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4)穗云法钟民初字第46号判决书
案由: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诉讼双方:
原告:唐某,女,1982年2月9日出生,瑶族,
原告:唐某1,男,2002年8月30日出生,瑶族。
法定代理人:唐某,身份情况在案。
原告:唐某2,男,1950年8月23日出生,瑶族。
原告:唐某3,女,1949年10月18日出生,瑶族。
以上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马力伟,广东华之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白云区沙田水库管理所,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沙田村沙田水库。
法定代表人:何永泉。
被告:广州市白云区水务局,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大金钟路19号。
法定代表人:林纯厚。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小惠,广东永惠忠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朱晓明,广东永惠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圣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广州大道北1420号10楼。
法定代表人:林益明。
委托代理人:刘兴桂,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冯某,男,1956年5月27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员。
被告:林某,男,1967年10月3日出生,汉族。
审级:一审
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伟均;人民陪审员:陆梅意、萧春红
审结时间:2014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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