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某1、罗某某不服融水苗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计划生育行政撤销案 行政撤销行为是否正确
案由:
行政撤销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广西佳卓律师事务所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广西求衡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行初字第11号行政判决书
审理法官:

莫东军

黄照光

陶莉烈

代理律师:

黄平

唐汉辉

法官解说
一、经法庭调查,罗某某实际民族是汉族,且韦某1、罗某某夫妇双方均是国家工作人员,非农业人口,依法不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条件。该夫妇尤其是罗某某对自己的实际民族是非常清楚的,面对错误,罗某某存在侥幸心理,认为错不在己,在未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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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部】

1、判决书字号: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行初字第11号行政判决书
2、案由:计划生育行政撤销
3、当事人
原告韦某1,男,苗族,教师。
原告罗某某,女,苗族,教师。
委托代理人黄平广西佳卓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被告融水苗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融水苗族自治县融水镇寿星北路146号。
法定代表人荣某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潘某某,融水苗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干部。(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唐汉辉,广西求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莫东军;审判员:黄照光;人民陪审员:陶莉烈。
审结时间:2014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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