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某等人盗窃案 盗窃罪;破坏广播电信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想象竞合
案由:
盗窃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1.广西壮族自治区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2)三刑初字第104号事判书
审理法官:

梁运清

张添智

李勇

代理律师:

陆伟

吴健

法官解说
1、关于案件性质的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4)号)第十二条的规定,盗窃广播电信设施、公用电信设施价值不大的,但是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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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2.案由:盗窃罪。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曹鸿意,代理审判员:梁俊晔。
被告人龙某,男,1965年8月26日出生于贵州省剑河县,苗族,小学文化,农民,捕前住贵州省剑河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2年3月16日被三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2年4月18日经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三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男,1982年6月10日出生于贵州省剑河县,苗族,初中文化,农民,捕前住贵州省剑河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2年3月16日被三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2年4月18日经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三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陆伟贵州星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男,1974年7月21日出生于贵州省剑河县,苗族,初中文化,农民,捕前住贵州省剑河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2年3月16日被三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2年4月18日经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2年6月30日由三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韩某,男,1977年5月l9日出生于贵州省剑河县,苗族,小学文化,农民,捕前住贵州省剑河县。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1月1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在贵州省大硐喇监狱服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2年4月18日经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2年6月30日由三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男,1979年10月24日出生于湖南省新邵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湖南省新邵县,捕前暂住贵州省玉屏县。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2年3月23日被三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2年4月18日经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三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吴健,广西风雨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梁运清;审判员:张添智;人民陪审员:李勇
6.审结时间:2012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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