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某1抢劫案 抢劫罪;溯及力;刑事证明
案由:
抢劫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1.广西壮族自治区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2)三刑初字45号事判书
审理法官:

梁运清

张添智

李勇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1、关于法律的适用。被告人龙某1在犯罪时新刑法尚未颁布实施,依据新刑法的规定,新刑法实施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的犯罪的,依照当时的法律应当追诉,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新刑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犯罪较轻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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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2.案由:抢劫罪。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潘忠群
被告人龙某1,曾用名:龙某2,男,1974年6月25日出生,苗族,初中文化,农民,捕前住广西壮族自治区三江侗族自治县。因涉嫌抢劫罪,1997年11月17日经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1年9月1日被恩平市公安局大槐派出所抓获,2011年9月9日由三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杨明广西圣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梁运清;审判员:张添智;人民陪审员:李勇
6.审结时间:2012年5月22日(公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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