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某某不服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告知案 行政处理;相同时向;重复处理
案由: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重庆万盛瓷砖厂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重庆市涪陵区房地产业管理局法制科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4)行终字第00078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法官解说
行政重复处理行为渊源于德国行政法上的"重复处置"概念,随后被我国台湾地区引入。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若干解释》)第1条第2款第5项的规定,驳回当事人对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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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一)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法院(2014)行初字第00018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4)行终字第00078号判决书。
(二)案由
诉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不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
(三)诉讼双方
原告蒋某某(被上诉人),男,汉族,城镇居民。
委托代理人傅某某(系原告蒋某某之战友),男,重庆万盛瓷砖厂下岗工人。
被告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上诉人),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兴华中路66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区人民政府区长。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男,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干部。
委托代理人洪某某,男,重庆市涪陵区房地产业管理局法制科科长。
(四)审级:二审。
(五)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代其智;人民陪审员:曾小波赵兵。
二审法院: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煜;审判员:喻伦泰;代理审判员:刘厚勇
(六)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7月9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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