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都市洁华劳务保洁有限公司诉宜都市第一中学劳务合同违约案 交易习惯;诚实信用;劳务合同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湖北省宜昌市宜都市人民法院(2014)鄂宜都民初字第00915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龚太阔

代理律师:

张剑生

法官解说
本案原告以迟延履行为由向被告提出违约赔偿责任,被告辩称其履行合同义务的方式已对合同内容进行了变更,且该种变更被原告用行为予以认可和接受,双方之间据此形成了有别于合同约定的交易习惯,被告依照业已形成的交易习惯履行义务,并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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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一)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湖北省宜昌市宜都市人民法院(2014)鄂宜都民初字第00915号民事判决书。
(二)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三)诉讼双方
原告宜都市洁华劳务保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邓春华,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剑生,湖北楚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省宜都市第一中学。
法定代表人徐振祥,该校校长。
委托代理人艾进,男,该校总务主任。
委托代理人朱裕武,男,该校教师。
(四)审级:一审
(五)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湖北省宜昌市宜都市人民法院。
审判组织:审判员:龚太阔。
(六)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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