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诉国营武汉船用机械厂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房屋买卖合同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2005)都民初字第4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6年02月23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闫友斌 单位: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
本案看似一起普通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实则法律关系比较复杂。案涉相连紧挨的两套房屋,一为麒麟街2号,一为麒麟街4号。因两套房屋双方当事人多次发生纠纷,也多次到同一法院——本案的一审法院——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打官司。仅仅就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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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2005)都民初字第43号。
二审裁定书: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宜中立民终字第38号。
2.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吴某,男,1961年出生,汉族,住宜都市陆城街道办事处,个体工商户。
一审委托代理人:李军湖北长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营武汉船用机械厂(以下简称船用机械厂),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武东街9号。
法定代表人:何某,厂长。
一审委托代理人:杨某,该厂法律顾问。
一审委托代理人:童朝晖湖北七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吴德进;审判员:李祖贵闫友斌。
二审法院: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黄家波;审判员:罗世万屈定华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5年10月31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6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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