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某诉赵某某与潘某某企业承包经营合同案 承包经营合同 股东 公司内部
案由:
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阿勒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14)阿中民二终字第65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胥彩霞

刘林

古丽森玉·托汗

代理律师:

张丽

彭小武

刘文

法官解说
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主要在于,企业内部承包合同的效力。承包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体现,且不违反公司法强制性规定就是有效的。公司属于企业,法律允许企业实行承包经营,也应当允许公司承包经营,且法律未禁止公司内部承包。经股东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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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人民法院(2014)阿民一初字第516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阿勒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14)阿中民二终字第65号判决书。
2.案由:企业承包经营合同。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吴某某。
一审委托代理人:张丽新疆木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赵某某。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彭小武新疆振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潘某某。
二审委托代理人:刘文,新疆振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帆。
二审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阿勒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胥彩霞;代理审判员:刘林、古丽森玉·托汗。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9月1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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